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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如該資產已不存在而欲列報報廢損失,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但應舉證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列報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報廢,必須確實將該項資產捨棄或變賣,且捨棄或變賣的事實須有外在或客觀資料可供查證,始得認列損益。另該局提醒捨棄時之僱工清除費用,可列報費用,至變賣廢棄資產而取得之價金,則應列為營業外之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惟未提示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遭全數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財政部69年12月18日台財稅第40295號函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限屆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自應准予認列損失。惟經該局以固定資產雖已達耐用年限並提列足額折舊,關於該項資產殘值轉列損失,仍須舉證證明有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經復查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固定資產殘值報廢損失,應舉證有實際報廢事實存在,始得認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先報廢舊車,再訂購新車,車廠因受疫情或原物料短缺影響延遲交車,致新車掛牌日距報廢日逾6個月,不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汽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汰舊(報廢或出口)及換新(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應在6個月內完成的規定,無法減徵退還貨物稅。該局說明,前述報廢日是以舊車車體回收日或車籍報廢異動登記日的最後完成日認定,新車領牌日應在舊車報廢日(或出口日)的「前、後6個月內」。舉例來說,舊車的車體回收日為111年5月3日,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報廢異動登記日為111年5月5日,則其報廢完成日為111年5月5日,所購新車應於110年11月5日至111年11月5日(遇假日順延至同年月7日)間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近來該局時常接獲民眾反映新車未完成領牌即將舊車報廢,致新車領牌時已超過上述6個月期限,為避免上開情形,該局提醒得先購買新車完成領牌登記後,再於6個月內完成報廢或出口舊車(即先買新、後汰舊)方式,以免新車延遲交車影響退稅權益。(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外國企業可以根據來臺營業需求選擇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提供三者的差異比較,讓大家了解!
1.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並有獨立的公司章程與財產,須向投審會申請投資許可後,再進行設立登記,盈餘分配時會產生相關稅務,每年繳納18-20%營利事業所得稅
2. 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由外國總公司負擔權利義務,財產屬於總公司,須向經濟部提出設立申請,沒有盈餘分配稅務問題,每年繳納18-20%營利事業所得稅
3. 辦事處:不具法人資格,須向經濟部申請備審,不必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只能進行簽約、市場調查等非營利行為
更多詳細說明➡https://user91845.pse.is/3azgfn
For English Explanation➡https://pse.is/3aub22
IEIT Introduction➡https://startup.sme.gov.tw/in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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