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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發生臺北西門町及臺南牛排店營業人誤開發票,業者急尋客戶追回統一發票事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屢有因生意忙碌或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或POS機操作,致銷售金額登打錯誤。當發現錯誤時,消費者已離開現場,無法收回錯誤發票作廢重開,這時應儘速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者,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如未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高於新臺幣15,000元)。不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如銷售對象為個人時,無法向消費者收回應作廢發票,但發現誤開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於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正確銷售額,則可免予處罰。但店家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就無法免罰。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誤開,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係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當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僅200萬餘元,卻列報鉅額利息支出5,000萬餘元,經進一步查核後發現,前開鉅額利息支出係該公司向銀行貸款購入多筆土地所產生之利息費用,並將購入之土地以固定資產科目入帳,因公司購入該等土地之目的,係為日後興建大樓出售之用,核其性質係非供營業上使用,不屬公司之固定資產,該局依前揭準則但書規定將相關借款利息轉列為遞延費用,俾於日後出售土地時,再轉作土地收入之減項。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購置土地,其相關利息支出,應確實依查核準則規定正確辦理歸類,以免因歸屬不當,致遭轉正補稅。

Q:公司出售「製成品」給國外客戶,有開立二聯式發票和INVOICE,有正式出口報關單,帳入「加工收入(I/S的第一行,營業內收入)」,申報401時,金額放在「零稅率銷售額」。 但今天公司直接出售「原料」給國外客戶,有開立二聯式發票和INVOICE,,有正式出口報關單,帳入「其他收入(I/S的第四段,營業外收入)」,申報401時,金額要放在「零稅率銷售額」嗎? 還是不用放在401裡? 謝謝各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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