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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發生臺北西門町及臺南牛排店營業人誤開發票,業者急尋客戶追回統一發票事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屢有因生意忙碌或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或POS機操作,致銷售金額登打錯誤。當發現錯誤時,消費者已離開現場,無法收回錯誤發票作廢重開,這時應儘速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者,應收回原發票作廢,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如未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高於新臺幣15,000元)。不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如銷售對象為個人時,無法向消費者收回應作廢發票,但發現誤開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於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正確銷售額,則可免予處罰。但店家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就無法免罰。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誤開,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從價徵收20%貨物稅;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15%貨物稅。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價課徵辦法第2條規定,中央系統型及汽車用之冷暖氣機,除整台(套)進口者,應照整台(套)冷暖氣機課徵貨物稅外,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供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用之主機或冷媒壓縮機,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按主機或冷媒壓縮機之價格折算課徵貨物稅。因所詢加熱機組與該辦法第3條規範之主機相同,若有意設廠產製供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加熱機組,該加熱機組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貨物稅稽徵規則規定,至國稅局辦妥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依規定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暨財政部函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權利義務主體已經不同,本應辦理註銷稅籍登記,另由新負責人辦理設立登記,為簡化作業,准以辦理變更登記,惟原負責人仍應將存貨及固定資產開立統一發票與新負責人,並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報繳營業稅款。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曾查獲甲君就其獨資經營之商號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為乙君,同時將該商號帳上存貨3,100餘萬元及固定資產120餘萬元一併移轉,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局乃核定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3,220餘萬元,除依規定追繳稅款161餘萬元外,並按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鍰100萬元。至乙君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進一步說明,獨資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權利義務主體也隨之變更,因此獨資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呼籲,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涉及違章漏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予免罰。(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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