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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司轉投資國外標的A公司,A公司去年有發股利,理應A公司SOH理應會有扣繳憑證,不然也無法確定是否將扣繳金額繳給政府或入其他地方,請問誰需要提供證明? 1.我需要向A公司索取扣繳憑證或是股利憑單 2.是否跟我司在該國的股代索取? 3.向A公司的簽證會計索取?

Q:會計師好, 我司福委會有購買禮券,已確認員工扣繳額=面額-折扣金額, 但扣除完折扣金額為($2,941.1765/人), 如無條件捨去小數點會變成少申報,如無條件進位會變多申報, (差額有到2位數) 這時候該如何填寫員工扣繳額,還是隨意抓幾個員工多+1元? 謝謝回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佣金時,應提示雙方簽訂的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者,應另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除雙方簽訂之合約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如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3%者,另應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支出80餘萬元,僅提供合約、居間仲介之往來文件及外幣結售新臺幣現鈔之水單。因款項係在臺以新臺幣支付且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甲公司無法提示該國外代理商出具之收據及其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之證明文件,故遭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須留意保存應取具之合法憑證,以免因不符合規定影響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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