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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於110年6月16日修正,並自公布日施行。建教合作機構依照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的「生活津貼」,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建教合作」乃透過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使建教生在學期間進入職場學習專業技能,以培養其就業能力,並藉此發掘人才;為強化建教合作制度、保障建教生權益及減輕家庭稅賦負擔,明訂生活津貼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現行高中職建教合作政策亦包含僑生專班,所以,不論是本國或外國籍建教生,皆可適用免稅規定。該局特別提醒建教合作業者,法令修正前(即110年6月16日以前)給付的生活津貼,屬薪資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Q:會計師您好, 請問若員工於110年度申請公司電腦補助,公司已為他申報110年度薪資所得, 但公司有條件是若此員工未待滿1年,則須依照比例退還補助款項, 請問稅務申報公司該如何處理後續退回部分? 又,若申報員工薪資所得與退還款項時點跨年度該如何處理? 感謝會計師撥冗回覆。
Q:統一發票收據 統一發票之收據需要蓋店家負責人小章嗎? 否有法規文獻可參考?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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