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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公司購入平板電腦設捐給偏鄉小學使用,取得的進項發票是否能夠扣抵?? 是否要做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開扣繳憑單給受贈的學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雄市區於近日發生大樓外牆倒塌意外,壓損對面民宅,受災戶可否列舉申報災害損失?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目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原因發生之鑑定報告、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送修所取得的發票或收據等),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該局提醒,民眾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有接受賠償或補償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除金額。
保險往往是父母為避免其自身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死亡,致子女失去經濟來源而生活陷入困境的保障之一,然而父母死亡,子女申報遺產稅時,父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需不需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那就須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身分而定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僅限於父母(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所領取身故給付,且經國稅局審核父母投保動機,未有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意圖規避遺產稅情形者,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但如果父母(被繼承人)為要保人,而被保險人為子女或他人,此時父母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保險費所累積之保單價值,仍屬父母財產,日後該未到期保單不論子女是否繼續承保,或主張解約退還已繳保費,均須納入遺產總額申報。該局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向國稅局詢問相關規定,避免屬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的保單價值因漏報而遭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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